| 【发行】:国务院办公厅 【发行时间】:19860515 【执行时间】:19860701 【分类】: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正文】:充疏的的关工疏规几充工作关项疏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6年5月15日以国办发(1986)46号文件批转)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有些地方不够明确, 为了进一步搞好疏港工作,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 运输计划。各提单位报送的运输计划必须符合实际。凡是平衡后纳入月度船货到港 运输计划的,在执行中发生计划落空时,对提报单位处以每吨五角的罚款。对确有 客观原因不能落实计划的,免予罚款。 二、 关于《规定》中几项罚款问题。 (一)凡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资(季节性商品除外),以年度计划的月平均水平 为准,超过15%的,按《规定》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二)凡没有年度运输计划,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追加计划而自行到货的,应 按《规定》对货主处以罚款。 (三)凡未按有关规定提报月度计划的, 应按《规定》作无计划处理。 属我 方派船的,对船舶公司处以罚款;属对方派船的,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三、 凡计划内到船,并跨两个港以上接卸的,前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将 船舶抵达下一港的动态,通知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并转报下一港口岸办,港务局等 有关单位,对误期未报者,由外代总公司或外动总公司给予各自的船舶代理公司通 报批评。 四、 经交通、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到船到货计划,由交通部统一下达, 并抄送铁道、经贸两部运输局及国务院口岸办。各港务局接到交通部月度计划后, 要及时抄送当地口岸办、 铁路车站、外运公司。当地口岸办以交通部月度计划文 本作为督促、检查和无计划运输罚款的依据。铁路月度港口装卸车计划,仍按现行 办法处理。 五、 月度运输计划是执行年度运输计划的具体保证。各港口、铁路、货主(代 理人)必须各负其责,按月度平衡计划组织实施。 (一)计划内到船,不能出现“超月船”,交通部要将是否出现“超月船”作 为考核港口的主要指标之一,进行定期检查。对出现的“超月船”,因港方原因, 由交通部通报批评;因外运原因,由经贸部通报批评。 (二)要确保成铁路月度运输计划,因铁路方面的责任未完成的,由铁路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 (三)对违背定港合理流向的到港物资,除限额以内(杂货不超五百吨,大宗 物资不超一千吨)的外,原则上铁路不予疏运。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铁道部主管单 位批准否则自负经济损失。 (四)口岸各有关单位签订双边与多经济协议,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车、 船、货周围的必要手段,各地口岸办要积极组织好这项工作。 六、为保证计划内到船的靠泊装卸, 要严格控制签订监时单船速遣协议, 计划 外到船不得签订速遗协议。各港口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 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七、 《规定》和本补充规定中有关罚款的规定,适用于大连、秦皇岛、天津、 青岛、连云港。上海、黄埔、湛江等八个港口。 八、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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