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国务院办公厅 【发行时间】:19990123 【执行时间】:19990123 【分类】: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正文】:项关额走斗关私小私击办国务小额方小案成务击于成成于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7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局: 你们《关于开展打击海上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请示》(署调〔19 99〕1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商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 附: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8省(区)打击走私、骗汇工作座谈会后,全国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 成果,大规模的走私成品油活动被有效遏制。最近,由于国内外成品油差价增大, 走私分子又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等方式进行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已 形成指挥、揽货、运输、收款、销售“一条龙”作业,危害极大。 为了遏制小额走私成品油加剧的势头,巩固反走私斗争成果,根据国务院的决 定,自1999年1月下旬至3月下旬,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小额成品油走私 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专项斗争)。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常备不懈,严防猛打” 的要求和“海上抓、岸边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的缉私工作方针,坚决 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专项斗争方案如下: 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内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珠江水域打击小额 走私成品油联合行动 (一)清理各类小型船舶。交通部门负责清理沿海、内河和来往香港、澳门小 型运输船舶,渔政部门负责清理渔船,坚决取缔“三无”船舶。要规范船舶建造、 转卖的审批手续,取缔非法造船。要加强船舶登记和签证管理,禁止无证出海运营。 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要严厉处罚,吊销其运营执照,并强制拆除油箱、暗舱等走 私设施。 (二)清理非设关码头。交通、渔政和经贸等部门要对现有各类非设关码头和 企业自营码头进行清理,私建的码头一律拆除。严格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严禁利用非设关码头装卸进口成品油。为走私提供条件的各类码头,按共同走私 论处。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储运和销售市场。由经贸、石化、工商部门负责,坚决 取缔走私成品油交易市场,严厉查处走私成品油交易活动;全面清理整顿珠江水域 各内河沿岸的加油站,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清理整顿沿海、沿江油库(油罐),对 非法建造的,要限期拆除;工商部门对申请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要依法严格 审查其资质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非法收购、供应 或销售走私成品油的,予以坚决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油趸、油罐车等成品 油储运设备予以没收或拆除;规范罚没走私成品油的变卖管理办法,执法部门没收 走私成品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所属当地石油公司收购。 此外,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按上述原则组织本省(区)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 进行综合治理,防止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向沿海其他地区蔓延。 二、海关、公安机关要加大缉私工作力度 (一)增加缉私艇巡逻航次,加强东南沿海海上及珠江、长江水域巡逻和查缉 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小额走私成品油的重点海域、集散地和过驳水域的夜间巡逻, 同时加强对敏感地区码头的陆路堵截。 (二)大铲岛、三门岛、桂山岛和湾仔等4个海关监管点要配合这次专项斗争, 认真履行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中途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大对小额走私成品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禁以罚代刑。海关、公安机 关加强情报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举报走 私活动,注意发现、搜集走私成品油线索,迅速组织查处。要积极配合,把破大案、 挖团伙、端窝点、抓首犯作为重点,坚决打掉策划、组织和指挥小额走私成品油 活动的重点犯罪团伙,并绳之以法。要运用司法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多次 小额走私未经处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按累 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计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 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这次专项斗争,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实施。要把查缉走私成品油和综合治理的任务落实到各有 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特 别要落实好重点地区的县、乡、村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 在专项斗争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尽其职,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 部门的各项工作。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不仅要抓好专项 斗争,而且要防止其他商品走私回潮。 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对查获参与走私的船舶码头、企业,要及时将情 况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处理,取消其经营资格,或责令其停 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走 私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同时,要关心和安排好渔民、船员的生产和生活,教育引 导他们勤劳致富,不参与走私违法活动。 要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广东、广西、福 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4月中旬前将专项斗争 落实情况函告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和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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