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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机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 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 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 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 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 法成立的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 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 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 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 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第五章案件仲裁准备 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裁员独任处理。 回避。 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 会。 第六章案件审理 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 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庭应及时裁决。 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后意见; 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人仲裁办案 时效内。 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 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的,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 用本规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 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报 第八章期间、送达 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 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委员会应当受理。 名或盖章。 年亲属接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 人签收。 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章归档 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写。 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准。 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 确保案卷的完整。 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十章仲裁费用 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 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第十一章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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