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类 | 法律法规 |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现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以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相关栏目: 语言翻译  百科全书  名校名录  防伪查询  行业分类  专利检索  经济统计  网站导航  
- 相关搜索: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  法律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库  法律查询